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对2006年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成绩突出单位进行奖励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县(区、市)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
根据省体育局《关于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精神,为鼓励各地按时完成2006年“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任务,省体育局将对实施工作成绩突出单位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2006年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市、县(区、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体育器材政府采购任务(包括标书审核和合同见证);
(二)及时加强推进工作进度的检查监督,并按时向省体育局上报推进工作报表;
(三)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包括检查验收和媒体公示)。
二、奖励标准
(一)“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除省体育局已出台的有关扶持补助政策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市、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苏北地区:每建设1个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三类标准以上,其中15%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奖励500元;2006年实现“村村有体育场地”目标的县(区、市),每个行政村体育场地奖励标准,按照补足5000元的方法计算。
苏中地区:每建设1个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三类标准以上,其中2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奖励300元;2006年实现“村村有体育场地”目标的县(区、市),每个行政村体育场地奖励标准,按照补足4500元的方法计算。
苏南地区:按照省体育局《关于对苏南地区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2006年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对100%、70%-99%、50%-69%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辖市体育局,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2006年实现“村村有体育场地”目标的县(区、市)体育局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须用于农村基层体育场地建设专项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
三、奖励办法
由省辖市体育局将所辖县(区、市)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有关材料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体育局群体处。上报材料包括:省辖市和县(区、市)实施工作总结、检查验收图片库、媒体公示材料等。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省体育局将根据各地推进工作和上报材料情况,于2006年12月前将奖励经费下拨给各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