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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属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省体育装备中心受省体育局委托,所需经费由省体育局根据实际成交采购金额,按一定比例拨付省体育装备中心,专项用于办理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事宜。
  3、属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各采购人办理委托并根据规定的比例承担代理费。省体育装备中心在代为各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向分散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4、属各采购人自行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如委托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由省体育装备中心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费用由各采购人承担。

第五章 责任及处理

  第十六条 各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宣布采购活动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非省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2、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省体育装备中心之外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3、属分散采购项目,委托无法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4、评标前泄露标底,影响公平竞争原则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接受、验收采购标的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不付款、推迟付款或向供应商提出不正当要求影响声誉的。
  7、与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骗取不正当中标的。
  8、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未执行本办法,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对擅自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已明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或故意拆零采购项目降低采购金额进行自行采购的,会计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并视情扣除一定额度的经费指标。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宣布采购活动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超范围违规办理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影响省体育局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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