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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全民健身体系的目标,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管理创新和科学发展,着力扩大数量,提高质量,切实提高体育服务能力,为建设体育强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力争到2010年,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每万人12名以上的目标,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名列全国前茅。
  (一)建立培训基地。依托发挥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建立培训基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已明确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高等体育院校培训外,其他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也可由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等专门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应在体育专业中开设社会体育指导的相关课程,在晨(晚)练站点和其他健身场所安排一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实践,为体育专业学生获取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创设有利条件。
  (二)提高培训质量。改革传统培训教学模式,倡导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的教师开展送培训到基层活动,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学大纲的指导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编教材的要求,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才施教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组织编写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音像教材,不断提高基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质量。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培训宣誓制度,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认真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工作,规范申报材料,履行申报程序,遵守分级管理的要求,按照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探索日常管理模式。建立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挥其社团自治与自律管理的职能,将体育行政部门中可以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管理的事项,逐步向协会转移,逐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社会化模式。省级单项运动协会应参与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运动技能工作的管理,有条件的可以承担专项业务培训考核任务。各行业体育协会经向省体育局申请批准后,可负责本行业内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五)重视技能指导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城乡基层,重视对晨(晚)练站点及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社会体育骨干的培养,大力培养技能指导型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部门公务员不直接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的,不宜再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六)对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实行统一规范。一些体育项目通过有关文件确认实行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制度,应当归并到现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之中,规范名称,统一管理。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任何组织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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