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税费减免。因县城建设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房价中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征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5.保障土地供给。逐步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做好县城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审批,纳入政府储备,增加城镇发展建设用地。全省将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县城建设。将县城建设重点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五类重点项目。
6.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县(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制定出台加快县城建设的配套政策,在县城建设需要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环评、贷款、贴息等行政审批和技术管理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对五类重点项目实行“同级立项、同级审批”,建立县城建设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限期审批。全面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7.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户籍管理改革,消除户籍管理对农民进入县城落户的限制,消除农民享受县城公共服务的阻碍,增强人口聚集能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县城职业介绍机构网络和劳动就业培训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县城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县城吸引力。研究制定在城中村、城边村改造进程中,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工作体系。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农发行辽宁省分行23个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选取14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重点县城建设。各市、县(市)政府也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县城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严格落实责任。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确保本行业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县城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到实处。各县(市)政府是县城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县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县城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项目贷款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