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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七)申请单位组织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报规划分局审查。
  (八)规划分局须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九)规划分局须将交通影响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附件一并报市局存档。
  (十)特殊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局详规处组织开展。
  三、工作分工
  (一)局详规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专家评审会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下发、督办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规划分局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负责监督检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交通影响评价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局秘书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局技委会暨专家评审会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
  (三)规划分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初审、复核工作。

  附件4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
  二、工作步骤
  (一)对于符合《办法》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须明确该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对于已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意见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同时,须按照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的要求,委托符合《办法》规定的编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书面报规划分局。
  (四)规划分局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对于初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须书面报市局市政处,提请召开联合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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