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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履职,努力增强招生监察工作实效

  各单位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对阳光招生“六公开”执行情况的督查,防止发生徇私舞弊问题。

  要重点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察。招生章程必须内容真实准确,表述明了规范,执行清晰可依,一经核准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内容和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既定程序。

  要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的监察。抓好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细化报名、考试、录取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公示地点、起止时间以及具体方式和举报渠道等要求,做实各层面、各环节的公示工作,确保考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应如实表述,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表述,不得对考生及其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要重点加强对考试工作和信息安全的监察。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阅卷、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考试考务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严防考试舞弊行为;加强涉考人员的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保障考试安全有效。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志愿填报、政策加分、考试成绩、录取情况等信息管理系统,落实考生原始信息储存光盘和软件的封存和启用制度,确保考生信息安全。考生信息一旦生成入盘,不得变更、不得泄露。

  要重点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监察。认真开展考生信息资源、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调整计划使用等重要工作的现场监察,建立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审核程序,严格执行招生部门依章程提出拟录取名单、监察部门会同审核、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录取制度,凡未经三方签署意见的,不得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要重点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察。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免费师范生、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特殊类型考生的高校,要切实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凡设置考生优惠政策的高校,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凡组织相关科目测试工作的,应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多方监督的工作机制;凡录取确有专长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要重点加强对考生资格认定的监察。各级监察部门应主动协助学校、招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和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凡发现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弄虚作假骗取报名和录取资格的,必须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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