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二)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三)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与处理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提供相关书面凭证的申请对象,其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不作计算:

  (一)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申请对象,居住在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集体宿舍的。

  (二)按照政策入沪并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申请对象,在户口所在地无直系亲属,且不拥有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

  (三)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中明确无住房安置,也没有获得离婚住房安置补贴款的申请对象,离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结婚住房处,且原结婚住房为原配偶一方所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

  (四)在提出申请时5年前已出售住房的申请对象,户口仍保留在出售住房内的。

  (五)因原有住房出售,或者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或者按照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原结婚住房归原配偶一方所有的申请对象,将户口迁入朋友或者非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属)住房,本人在外租房居住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