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一)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按照《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宅基地住房等住房,应当实地丈量,确定建筑面积,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先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四)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承租公房,先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效凭证的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的阁楼或者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照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3、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4、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租金计分表上按照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当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按照本部分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计算的居住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居住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 高层(成套) 多层(成套) 多层(不成套) 花园住宅 新里 (新工房)3(3) 旧里及非改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2.00      1.98     1.94      1.83   1.82     1.65   1.54    1.25

  五、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一)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