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房地资源信息中心、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经验,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
(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