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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五、着力打造村庄风貌和建筑民居特色

  各地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庄规划及特色民居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河湟庄院、环湖藏居、绿洲新居和多彩藏居四大特色理念,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选择条件较成熟的村庄,整体开展村庄风貌打造,每个县至少要打造1至2个特色示范村。难以整村打造的村必须每个村选择2户以上的农户,进行特色民居示范建设,发挥新建户示范带头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的村庄。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自然环境和空间布局、传统风格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平衡,把握好“新与旧”、“拆与建”、“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精心设计民居建筑方案,合理确定建房样式,制定标准图集,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特色明显、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切实将地域、民族文化的内涵及建筑风貌的多样性在村庄风貌和建筑民居中得到充分体现。大力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改善农村脏、乱、差现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县级要成立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协调管理机构,充实县、乡两级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发挥好作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农村住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资金、土地、财税、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住房建设顺利开展。继续实行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州、县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打折扣,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配套标准。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切实发挥好融资平台作用,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缓解资金压力。以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为抓手,充分调动对口帮扶和社会各界共建帮扶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和资金投向农村住房建设,合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开展技术服务和指导,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会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工作要求,分项建立建房农户档案和房屋建设项目技术档案,确保建房农户信息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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