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区、县级市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福利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所在地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参保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福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有权向福利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福利机构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法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