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认真落实中小学体育课程计划,使学校保质保量的开齐开足体育课;要按照
教育部下发的《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要求辖区内的所有中小学立即制定本校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为每天上午全校统一安排不少于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体育锻炼时间及内容必须列入教学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的通知》要求(见附件),从今年秋季开始,在体育、艺术课程中,以及课余体育、艺术活动中,全面实行“体育、艺术2+1项目”。
三、大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学生阳光体育活动,充分利用大课间和下午课余时间,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到操场上、阳光下、大自然中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从2011年起,每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各中小学必须安排部署为期4月的学生冬季长跑活动(部分体育场地受限的学校,不同年级可以长跑和跳绳交替进行),各市(州)应于每年11月的第一个周末组织本市(州)学生冬季长跑活动起跑仪式;每年10月--12月,各中小学必须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并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中心,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规范管理学生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推动中小学体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中小学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是大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探索实践教育部倡导的“大中小学一条龙”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的中小学逐年增加,使我省中小学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也有部分学校没有切合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和体育传统,盲目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从而影响了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育课教学和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开展。为此,按国务院批准颁布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有条件开展课余体育训练的学校在认真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基础上,需按程序进行申报,经我厅批准后可以开展和参加1--3个运动项目的课余训练和竞赛。中小学生参加全国及省级的体育竞赛,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体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