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有利于学校专业建设错位发展,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二)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专业年招生不少于两个平行班,其专业教学条件、专业教师配备不少于两个年级需求;
(四)根据专业设置标准或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主要设备总值,一产类专业不低于80万元,二产类专业不低于200万元,三产类专业不低于100万元,校外有稳定的校企合作实训场所,能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训项目;
(五)具有开设本专业必需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和兼职专业教师)。专任教师应有10人以上,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其中,专业教师不低于6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不低于3人,双师型专业教师不低于2人,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兼职专业教师不低于2人;
(六)艺术、体育类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条件按国家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校年新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经批准新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条件,首次设置专业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各地、各校要重点建设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重点建设朝阳产业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需要的专业。在“十二五”期间,形成专业大类区域集群,形成学校专业优势。除特殊专业外,专业的单位规模应不低于300人;1200人左右学校的专业大类应不超过3个;3000人以上学校的专业大类应不超过4-6个。同一市、州已有3所以上学校开设同一专业的,原则上不新设置。
第四章 设置程序与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专业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并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填报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