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设置专业以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相关规定,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各地、各校要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五年规划。
第二章 指导与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统筹、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每年对全省学校的专业进行备案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建立学校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动态信息库,开发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为学校专业设置提供咨询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学校,包括市、州属高职高专、省属学校专业的统筹管理、检查指导、审核备案。
(一)科学统筹区域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依据地方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布局和发展重点,对当年拟备案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
(二)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每年定期对专业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应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应令其停止招生;
(三)对省批准备案,已试办一学年的
《目录》外专业检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区域学校的招生备案专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示;
(五)县教育行政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由市、州按本办法确定。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及时发布本区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变化、就业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
第七条 举办中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核定的本校高职高专专业大类对应
《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
《目录》内专业,并按有关规定,省属高职高专院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属高职院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