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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六条 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拆迁人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地拆迁人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核定。被征地拆迁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拆迁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拆迁的位置、地类、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六)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方式;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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