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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2、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20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能够主动挽回的,处以25000元罚款;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阻碍调查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顶(拉)管工程,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道路设施损失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造成轻微损失,能采取积极措施补救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多次违反,拒不改正,造成道路设施损失重大损失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七)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用或挖掘范围醒目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的,处以2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①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500元罚款。②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000元罚款。③申请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挖掘现场未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措施不明显造成损失,产生轻微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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