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办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缴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人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每年向代理机构缴清全年的养老保险金总额,由代理机构按规定代缴保险机构。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缴存标准,则多退少补。
4、在委托人事代理前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补缴养老金。在委托人事代理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按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金。
5、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后,经保险机构审核,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6、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拨至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7、今后社会保险机构开办的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代理机构均可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代办服务。
(四)计算工龄:
1、单位和已就业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委托人事代理前、后的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计算。
2、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计算退休费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
(五)其他:
1、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国政审、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和委托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
2、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两年内免费代理,保留其毕业生派遣资格。
3、辞职、辞退、被单位除名、按自动离职处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代为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保管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4、用人单位未实行人事代理,而受聘人员委托个人人事代理的,受聘人员在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聘用合同书》后,人才服务机构可参照企业人事代理服务内容提供相关服务。
5、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终止不再续订的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同时报送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后,用人单位即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和聘用关系,其本人与用人单位不再保留任何关系。本人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在落实新的工作单位后,新的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聘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转等手续,且合并计算其前后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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