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授权机构鉴证后,办理核准工资标准、审核工资基金、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手续。
4、代理人员的日常考核、聘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方面业务(包括直接办理项目和代理申报办理项目)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社会化服务。代理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同渠道列支,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待遇与本单位同类人员一视同仁。
5、在规定的范围内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编制行政部门暂缓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二)个人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人向代理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理由和项目以及档案所在地)和《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属自费出国留学或离职学习的,出具出国或进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属自谋职业的,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自谋职业的证明。
2、审核:代理机构调取委托人的人事档案,并对其有关情况和委托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发给人事代理证,确立委托代理关系。
4、缴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人事代理费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5、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约定事项。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调转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后,代理机构在转出人事档案时,应在档案中装入《徐州市人事代理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证明书》。
六、代理政策
(一)确认身份: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原属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身份。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业的,保留其原身份;超过规定期限就业的,不再保留其原有身份。
(二)调整档案工资: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根据其受聘单位的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属在职的,按其原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属本市未就业的,按政府发布的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三)代办保险:
l、代理机构在同级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帐户,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代办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