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暂缓实行人事代理。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1、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自谋职业、待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3、自费出国留学和离职学习的人员;
4、受聘到外地工作,但不转移户籍关系和档案的;
5、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乡土人才。
四、代理项目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代理项目。其中:按办理方式又分为直接办理项目和代理申报办理项目。直接办理项目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的工作程序直接为代理单位和人员办理的项目;代理申报办理项目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委托单位或人员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的项目。《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第(一)、(二)、(六)、(八)、(九)、(十五)、(十六)项和第十二条为直接办理项目,其余为代理申报办理项目。代理申报办理项目所需材料及有关规定以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为准。
五、代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单位向代理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代理项目)和《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2、审核:代理机构组织对委托单位基本情况、用人条件、委托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发给人事代理证,确立委托代理关系。
4、缴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人事代理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5、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约定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2、用人单位接收、调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现行规定申领进人计划,办理接收、调动、入编手续后,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等人事代理手续,由人才服务机构为新进人员开具行政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