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政人发〔2004〕146号)
人事代理是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4]13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管理体制和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为目标,通过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实现对单位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平等竞争,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各级人事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不断完善人事代理服务,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的路子。
二、人事代理机构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具有人事代理资格。市、县(市)、贾汪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各类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以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由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
三、代理范围及对象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区街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徐代表机构,外地在徐企业及驻徐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无主管部门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除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安置的人员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包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
4、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