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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示范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地的申报、管理、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被命名授予基地称号的单位是基地管理的主体,负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基地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命名自动终止。已命名的基地在命名期内有显著示范推广业绩,其引智成果尚有较好示范推广前景的,可在命名有效期满前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经评审后可重新命名。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年审制度,程序如下:

  1、 县(市)区人事局组织相关的基地做好总结工作,填写《徐州市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申报表》,提出年审意见,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地年审材料及相关WORD文件(磁盘)报市人事局;

  2、 市人事局根据所报送的年审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基地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审不合格的基地,应尽快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由市人事局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收回基地标牌。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每年三月公布上一年度新命名的基地名单、有效期满自动终止命名的基地名单、以及被撤销命名的基地名单。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 市人事局对基地提供以下支持:

  1、 基地可用“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名义对被命名引智成果的相关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2、 对基地申报的引智项目资金扶持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 支持并帮助基地开展引智成果推广的培训、交流、展览等活动;

  4、 推荐基地参加市以上有关成果评奖。

  第十八条 基地应履行的义务:

  1、 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发挥基地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作用,认真实施示范推广计划,按时完成各阶段的推广目标;通过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优惠提供种苗等方式促进成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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