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称“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市引智工作的需要,制定《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张 伟 联系电话:0516-85608590
电子邮箱: wgzjj@pub.xz.jsinfo.net
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市人事局对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建立基地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建立基地,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为规范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基地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基地建设以行业或地区的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引智成果,通过建立基地促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
第五条 基地的成果,必须是在相关领域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并消化吸收所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为适合在本地区、本行业推广并能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