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及时为经办机构增加必要的人员及经费、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并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和村、社区代办人员安排一定的工作和奖励经费,切实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经费和工作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
淮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淮政发〔2010〕68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公安、人口计生、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
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