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后,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按人均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6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按人均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