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人发〔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