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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由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由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下达后,省政府不再另行下达考评目标。

第三章 绩效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评价在部门自我评价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评估意见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评价。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根据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被评价部门相关二级指标评估建议意见和等次。
  (三)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召开全体会议,绩效委成员根据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参照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五)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组织市(州)抽样调查和部门互评,重点对省政府部门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效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职能职责 60分,行政效能 15分,服务质量 15分,自身建设 10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政府领导、绩效组织评价结论为“好”、“较好”、“差”三档,社会公众评价结论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档。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对所有部门进行评价,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进行评价。省长评价和副省长评价权重各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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