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为商业银行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对接的桥梁。引导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抵押物不足和资金需求"短、频、急"特点,完善抵质押物评估体系建设,扩大利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贷款规模,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加速企业贷款资金周转循环频率和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等特征,灵活设计不同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的金融信贷产品。
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商会等要发挥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利用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小型微型企业资金来源。建立企业融资中心、融资超市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其金融创新功能,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通过金融服务日、对接会和推介会等活动,展示推广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点对点的现场对接服务。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七、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加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能力,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合规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导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控制和融资担保能力,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发挥保险公司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采用借款保证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降低贷款风险,激发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加快信用共同体建设,鼓励企业特别是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愿结合,采用联保、互保等方式,建立箱式、伞式和街区式等形式的信用共同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解决一批聚集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八、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政策。继续对区县担保基金给予支持,提高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落实好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