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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2.1 商品试剂盒说明书;

  2.2 仪器设备说明书。

  3. 记录。

  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采样人员、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3.1 案例登记: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记录、司法鉴定文书发放记录;

  3.2 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DNA提取记录、PCR反应记录、电泳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

  3.3 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

  3.4 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4.1 司法鉴定意见书;

  4.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样时填写采样单或委托材料受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摄被采样人照片,由被采样人在采样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在采样单上签名。对尸体采样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样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样人姓名、编号、称谓、采样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 对于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材料。

  (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 样品存放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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