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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淮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部门要明确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淮安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淮安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劵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民银行淮安分行、淮安保险协会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通信方面的事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房管局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由淮安军分区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经济普查各项任务的落实。
  加强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经济普查方面的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依法普查。全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的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普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各地、各部门要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人员;落实普查机构的办公地点,创造与普查工作相适应办公条件;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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