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和加快“走出去”步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以及外派劳务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资格管理
根据《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我市企业资格的初审和管理。
外派企业管理。外派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凭批准文件或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中介企业管理。市商务局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外派企业和中介企业,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不予通过年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严格项目审查
外派企业必须按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只能外派经批准权限内的各类劳务,严禁超范围经营。外派企业必须掌握所在国的劳工法律及外方雇主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施前需取得所在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并取得“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中介企业必须按市商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经营。只能为外派企业组织劳务人员,严禁超范围经营。在为本地外派企业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时,必须具备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函,存档备查。为市外外派企业办理出国手续时,必须具备外派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审查后的项目审查表并附招录的人员名单,到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存档备查。任何中介企业无权与劳务人员签订派遣合同及单独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
外派企业和中介企业严禁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自费留学等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严禁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非法移民、向国家禁止的地区或场所派遣劳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