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升建筑风貌特色化水平。引导促进农村民居建筑风格与村庄整体风格相协调,充分体现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特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既有建筑物出新。严格规划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章建筑。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救灾救济工作,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十二)提升村庄环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和自主管理村庄环境的有效途径,制定群众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村规民约,落实设施维护、河道管护、绿化养护、垃圾收运、公厕保洁队伍。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固定管护队伍以及村民参与的监督制度,做到运行有效、管护到位、群众满意,使村庄环境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轨道,确保环境整治有成效、不反弹。
四、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完善村庄规划。结合城镇总体规划修编,适时优化调整镇村布局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乡村特色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劳作半径和集聚规模,选择与生产相适应的居住方式,科学确定村庄布点和数量。根据实际需求充实完善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庄各项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工作,强化对村庄环境整治的引导作用;注重保护村庄地形地貌、传统肌理,营造优美环境和鲜明特色。村庄规划报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要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二)推进康居乡村建设。以“布局合理、道路通畅、设施配套、环境宜居、特色鲜明”为目标,组织开展省级康居乡村建设试点示范,引导各地加快推进康居乡村建设。在优先引导和鼓励有条件农民迁入城镇的同时,以改善农民最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有序推进康居乡村建设。
(三)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自建、联建与统建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引导农民向规划布点村庄有序集中。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引导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村庄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新建农房要结合地形地貌及道路走向等灵活布局。加强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农房符合节能、节地、节材、节水、抗震等要求,切实提高农房建筑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制定、目标任务分解、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将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