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4〕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6月1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市中心设立的县管理部负责各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市中心负责市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核算等业务,受托商业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金融结算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中方人员。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的单位开户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