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1〕553号)
各有关单位: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于2011年9月1日施行。根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为进一步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认监委《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天津市中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应按规定要求到我局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日期为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0月31日。请各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重新备案工作。
三、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的格式可在认监委网站下载;
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