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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颁发《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颁发《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财工发[1999]085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9)64号文件精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而建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含个人,下同),都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征收2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购入一吨袋装水泥,征收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统一由地税机关向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个人)征收。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数量,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及个人根据当月袋装水泥购入数量,在次月5日前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缴款单位)填报的“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或当月销售额,经审核无误后向缴款单位开具“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票据”,缴款单位接到收款票据后,应在5日内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列入基金专项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票据”。票据的发放和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票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第三联由征收税务机关记帐存查;第四联由国库记帐存查;第五联省散办存留。票据开出后,各地县(市、区)地税局要组织专人负责资金解缴落实工作,并按季汇总资金上缴报表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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