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制定管理办法。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管理办法。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放管理等方面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三十三)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主要耗能产品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四)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五)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没有达到最低补偿处理费用标准0.8元/立方米的城市,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全市必须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已建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运营(市公用事业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处、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监察局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七)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发改委、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负责)。
(三十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