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县(区)政府对当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情况调度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抓紧出台《松原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市发改委、人事局、经委、监察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科学评价全市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果。利用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网络平台,按季度在全市100余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能源消费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10户年综合能耗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能耗企业直报制度,实时监测重点企业能耗情况,并随时进行网上有关能源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情况的快速调查。建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监测制度。2008年年底前,粮食深加工、化工、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市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并切实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各地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列入“千家企业”名单的5户企业实现节能37.27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将重点企业的排放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统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