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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补偿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补偿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松政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利人合法权益,2007年3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出台了《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出台后,对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育,增强土地市场调配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和补偿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意见》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三种,即无偿收回方式、有偿收回方式和收购收回方式。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和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及经确认闲置的国有土地属于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对原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补偿。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收回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划拨用地,属于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范围,应按《意见》给予补偿,执行时以土地登记的用途为准,按现行毛地基准地价的30%补偿。
  (三)原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属于以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应按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属于《意见》规定无偿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原划拨用地不予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照现行供地政策已经不属于划拨范围的,应按土地登记的用途现行毛地基准地价30%给予补偿。
  (三)对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其是有年期的完全的土地产权,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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