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4]72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直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一套(窗口领取)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核对)
3、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
4、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5、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式三份,窗口领取)
6、共有土地使用者书面同意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8、申请人出具的此地块无房产抵押的证明
9、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他项权利登记卡和证书上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当事人按实现时的出让金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