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区属以下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
(宁国土资[2004]590号)
各区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区属以下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统一规范有序的进行,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前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制时应分别按设定出让条件下的土地资产总额和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不计入改制资产,土地资产总额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可作为原企业的法人资产计入改制资产。土地出让金由改制后新设企业交纳。
企业改制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资产总额作为原企业的法人资产计入改制资产。
二、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选择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
三、企业改制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改制时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原企业的用地申请,由改制后新设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即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申请出让方式的,改制后新设企业必须在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核定出让金)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凭产权交割单及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完善用地手续。逾期不办的,必须重新按规定核定土地出让金。
四、企业因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组织依法收回相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在改制前或者改制推进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抵押,包括已经抵押的不再展期。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完成改制的区属以下企业,由区政府或区改制部门提出完善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