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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6]29号)


一、二、三、雨花、栖霞分局,市地产发展中心:
  为解决宁政发[2004]93、100号文执行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顺利推进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宁府办文[2006]2549号文件精神,现就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市政府批准提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项目,以市政府批准提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时点为基准时点,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待征地批文正式下达后,将征地批文及跨时点涉及的各年龄段人员名单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门按征地批文时点对涉及到各年龄段人员的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原未满16周岁届时满16周岁的人员列为第二年龄段人员进保,原第二年龄段现为第三年龄段的人员按调整后的年龄段享受生活补助费,原第三年龄段现为第四年龄段的人员所选档次和享受待遇不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市地产发展中心根据分局和街村提供的材料组织填写《提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项目进保人员联系单》和《提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项目进保人员名单》。
  (2)市地产发展中心将联系单、人员名单、市政府办文单(复印件)送交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
  (3)征地批文正式下达后,市地产发展中心根据分局和街村提供的材料组织填写《征地批文下达后调整进保人员联系单》和《征地批文下达后调整进保人员名单》。
  (4)市地产发展中心将征地批文(复印件)、联系单、人员名单送交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
  2、关于已取得征地批文但延期实施的项目,以市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时点为第一、二年龄段划分的基准时点,将基准时点和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第一年龄段和第二年龄段人员进行调整。将按征地批文时点原不满但此时已满16周岁的列为第二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并参加70%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将按征地批准时点原第二年龄段现为第三年龄段人员,按第三年龄段享受生活补助费;原第三至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仍以省征地批文为基准时点,享受待遇维持不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市地产发展中心根据分局和街村提供的材料组织填写《延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项目调整进保人员联系单》和《延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项目调整进保人员名单》。
  (2)市地产发展中心将联系单、人员名单、市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复印件)、征地批文(复印件)送交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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