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硬化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松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级园林城市建设,推进“五城”创建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绿化条例》,现就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区硬化、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城市道路(含规划中确定但未形成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报送新建建筑物门前(指从建筑物至人行道路边石)或小区内硬化、绿化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例会审查。
二、新建建筑物门前或小区内硬化、绿化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硬化、绿化施工图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足额交纳硬化、绿化保证金。硬化、绿化保证金数额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交纳(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四、按时完成硬化、绿化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没有完成或没有按时完成硬化、绿化任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五、凡未按要求报送硬化、绿化方案和施工图的,硬化、绿化方案和施工图未获批准的,以及没足额交纳硬化、绿化保证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筑物不予“放线”。凡未按施工图标准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筑物不予验收,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照。
六、现有道路两侧原建筑物或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工的工程,有产权单位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制定硬化、绿化方案并实施;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公用事业局制定硬化、绿化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