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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有关规定,依次往前一次性缴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至44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被征地时先按相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往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分别为:16周岁一年,17周岁二年,18周岁至30周岁三年,31周岁至44周岁五年。之后被用人单位招用或灵活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逐年缴纳。
  第七条 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逐年依次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纳。
  第八条 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分担。之后继续参保的,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负担。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原已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不足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按第五、第六条规定由个人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在个人已缴费年限的基础上,补足应享受的相应年份。
  原已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已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第五、第六条规定由个人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依次往前补足应享受的相应年份。其原参保年限与现补缴年限出现重复缴费的,应由财政负责的40%部分费用可作累积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自愿申请不作合并个人账户处理的,应由财政负责的40%部分费用,可向财政申请补贴。
  原已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满15年以上的人员(含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可以享受财政负责的40%部分费用,由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三章 待遇审核和支付

  第十条 缴费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按桂政发〔200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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