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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八、整顿和规范建筑业劳务市场。依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管理实行建筑劳务公司备案制度的通知》(吉建管〔2007〕30号)要求,从2008年开始,劳务用工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劳务队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鼓励企业实现管理层、作业层分离,将分离后的作业层组建劳务公司,实行建筑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及用工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建筑劳务合同备案书》,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组织分项工程施工,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应城市扩容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周边建立劳务基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务中介进行岗前培训,核发资质,同时由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阳光工程”,对农民工进行有目标的培训。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的建筑劳务队伍,扩大劳务输出。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建筑劳务基地与输入地和用工企业建立对口劳务输出关系,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地培训与劳务用工地备案的用工管理体制,做到有组织、成建制、企业化输出。
  九、加强对入境外埠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外埠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参加工程招投标等建筑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办理入境企业备案手续,从根本上杜绝外埠队伍的转包挂靠借用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为域内建筑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到松原注册公司,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外埠建筑企业在松原申请注册公司,只要提供原有企业文件,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搞好服务,积极促成企业落户松原。
  十、建立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中介机构市场诚信制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本地企业,注册人员一年内不得从事建筑活动,企业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终身不予注册,企业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企业质量安全事故的外埠企业,清除松原市建筑市场。
  十一、实行清欠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且尚未解决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未结算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不允许其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上述企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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