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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五、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吉林省建设厅关于整顿规范开发区和企业内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通知》(吉建质〔2005〕8号)要求,在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由其统一进行监管。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工程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松原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各建筑业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时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开工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积极培育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对全市建筑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建立一级总承包企业,优先扶持实力较为雄厚的二级总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总量规模适宜,比例合理,层次分明,专业配套的行业结构体系。积极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行业,延伸产业链,拓宽经营领域,鼓励企业实行强强联合,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扭转和改变过去本土建筑业企业松散游离和低资质状态,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同时,积极鼓励本土企业走出松原,拓展域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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