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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松政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松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活动必须进入当地建筑市场管理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县(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从事的建设活动到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当地建筑市场管理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报建内容包括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属松原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都必须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准私自设场发包;县一级的项目要进入县级交易市场。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应该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必须进入有形市场,场外交易违法。
  四、建设单位在规划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开工前,要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同时,依据《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定位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定位通知单,并由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擅自申办工程定位放线施工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等办结所有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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