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的通知
(南交人事〔2011〕620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我局重新修订完善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为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制定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团的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奖惩、待遇以及治丧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子女亲属升学、招工、参军、入党、入团等政治审查,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可查阅履历和自传材料。
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一般行政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函调证明材料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为凭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四、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要借出使用,须持《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并在表中填写具体理由,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后限期归还。
五、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吃零食,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完整,不准拆散档案和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和批注;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七、借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将档案交给本人及无关人员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