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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执收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按照市直单位支出标准核定。由财政部门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预算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统筹安排非税收入预算。
  (二)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资金用途及年度计划在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征收成本外,其余政府统筹安排。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国家财政部另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到省财政厅订购,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伪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以收费票据存根作为票据报查联,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检验,年底实施“零”票据管理制度(既在每年的12月31日结算这一天,执收单位把当年所购的票据到财政部门全部核销为“零”票据)。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实行月结报制度,执收单位按月领取票据,核旧换新,同时核实征收金额。票据缴验采取“以票控款、以款制票、不缴款就停票、不缴款就停拨经费”的制约措施。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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