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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以及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视情况开设财政汇缴专户。
  取消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区别收入性质,分别采用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必须3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账户。
  第十四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执收单位收取后就地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实行分类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一般预算管理和基金预算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非税收入性质、执收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性质,以及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经费需要,政府非税收入坚持“按需安排支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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