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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禁止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对倒灰、烧荒、沤肥等容易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严加看护。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屯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火灾扑灭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
  第二十二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村民、居民参加住房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认真开展联防责任制的;
  (二)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的;
  (三)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堆垛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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