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受村、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指导,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六)联防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佩带上岗证。
第三章 消防宣传
第九条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消防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护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
第十二条 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 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第十四条 要在各乡镇普遍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法制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年内要在每个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工作。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要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每个自然屯至少有2眼消防机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加强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管理,统一规划存放场地,并要远离村民房屋区(100米),宜设置在村屯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严禁玉米秆垛进屯,平时院内储存不得超过100捆(2立方米)。